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父母去世后还有谁可以做他的法定义务扶养人呢?

如题所述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残疾人同普通健康人一样,其法定扶养人包括下列三个顺序:一是配偶、父母、子女;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是兄、姐。当然,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也在此列。只有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对于某一个残疾人来说,上述三个顺序的法定扶养人不可能同时存在,也不可能全部符合条件,同时成为法定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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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6-22
可以找当地的镇府政部门,让他们安排社会福利机构来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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