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份社保局对伤残津贴有调整吗

今年七月份社保局对伤残津贴有调整吗

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
扩展资料:
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21个月;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18个月;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16个月;
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13个月;
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11个月;
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9个月;
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乘以7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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