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民主的内容和形式?

如题所述

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制制度;民族区域自制制度;民主监督制度;选举制度
  全面解读我国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人民民主属国体的内容,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即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其目的和内容而言,就是要充分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结合高三《政治常识》内容,我国人民民主在实践中的实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民主)——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说明,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它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体,是实现人民民主的主要形式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其基本内容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国家政权体系,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这一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的直接体现。实践证明,人民民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程度。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加强人大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密切人大同群众的联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民民主的实现。
  2.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际民主)——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重要机构——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处理好与其他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的关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各自联系着一部分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具有独特的代表性。实践证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国家大事的协商,进行民主监督,广泛地参政议政,与共产党合作共事,充分调动了他们投身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切实地实现了当家作主,推进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族际民主)——人民民主不可缺少的实现形式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历经千百年的大融合,铸造成中华民族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家庭骨肉之亲。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都成为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各民族人民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这一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我国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内容。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仅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而且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选举制度——人民民主的最基本的实现形式
  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宪法有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是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这样几方面内容:第一,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第二,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第三,公民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5. 民主监督制度——人民民主的最直接的实现形式
  选举和监督是民主的两大支柱,如果公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举,如果人们不能有效地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和权力的参与者,那么这样的民主就绝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在我国,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一方面,人民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另一方面,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已经建立和实行了比较完善的民主监督制度,除上面所述的公民(群众)监督外,还包括人大法律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党内监督等。
  6. 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制度(基层民主)——人民民主的最广泛的实现形式
  在我国,还有各种基层民主制度,如在企业普遍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些基层组织行使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扩大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这对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能力和积极性,将起极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拓宽民主渠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民主评议、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切实保证了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7.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型”民主——人民民主的特定实现形式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我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澳门(对台湾的政策更为宽松)分别设计设立直辖于中央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实行高

  度自治。在“一国两制”政策下,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方针,由“港人”“澳人”自己管理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是人民民主在特定地区的体现,也是人民民主的一种特定实现形式。
  总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而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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