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工作,于2013年5月5日申请离职,由于在分公司工作,总公司在外地,离职手续需要找十几个领导签字,到8月才办完。离职时2013年3月与4月工资均未发放,由于公司有不按时发工资的传统,也就没着急要。现在询问公司人力,人力解释三月、四月工资被扣了全年的绩效薪,说公司有文件中途因各种原因离职扣罚全年绩效薪。现在离职手续已经办完,档案取走了,公积金要求我提供新单位缴存证明后可以转为活期,保险要求我转走户口才能给我转保险。另外公司扣了我项目抵押金1万元,我想取走,公司表示项目结束后才能取。请问以上企业行为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十分感谢回答提问的这位朋友。我再将此事补充清楚一点,辞职单位是此国企沈阳分公司,在沈阳工作,其总公司(法人)在青岛,户口是青岛单位集体户口。公积金原单位在青岛缴纳,新单位在大连缴纳,原单位要求提取公积金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大连公积金中心出的缴存证明和新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接收函。社保原单位在济南缴纳,新单位在大连缴纳,原单位要求迁走户口后,提供身份证和新户口本复印件后帮助转移社保。工资三、四月份两个月应该是一万多点,发了2700,理由是1-4月份的绩效薪由于公司有文件中途离职会扣发全年绩效薪所以在三四月工资里扣除了。我向人力索要文件,人力答复是机密不能给看。我与公司是劳动关系,所在项目会与公司签订项目风险承包协议,项目经理为主缴纳较多,其他人缴纳较少,我缴纳1万元,有公司收据。
国企离职后扣发工资,可以保留好公司克扣工资的证据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