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当月计提下月发放怎么做账

如题所述

工资当月计提下月发放的会计分录如下:
1. 计提当月工资: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 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3. 支付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工资的会计处理:
1. 当月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根据工资性质分类);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payable)。
2. 下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payable);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支付方式)。
综上所述,当月计提工资的会计处理是在当月末通过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反映,而在下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则通过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来体现支付行为,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支付则通过借记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来完成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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