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我说细说下情况,我是在2005年9月来到这公司打工的,每天上班时间为早7:30上班到次日早7:30下班,然后第二天早7:30上班到次日早7:30下班,24小时一班,每月每天上班时间平均为12小时/天。每月工资为2000元。没节假日。也没发过加班工资。各种保险也没有交过。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10月签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月。实发也是200元。我现在想要公司支付我2005年9月-2009年10月的加班费用:其中有每天12-8=4小时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请问是否合理,请法律人士指点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