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追偿业务员。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未告知免赔事项,投

如题所述

一、败诉原因
根据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败诉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败诉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金的原因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成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理赔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须高度重视。
我国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知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但并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拒付解约。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拒付解约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这并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庭上以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为由,认为保险公司体检后同意承保,则即使自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应理赔。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体检属于常规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如果通过体检确实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我们了解了投保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如实告知,似乎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但问题是,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呢?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现实生活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大多数人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他们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订立保险合同。他们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钱,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障责任,就必须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否则他们无法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正确的认识,也就无法计算保险费的费率。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了解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则会致保险公司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也会危害保险的存在,所以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赔。
但是大多数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他们也就对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不在意。
2、不阅读投保书和保险条款
在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没有阅读过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签字。投保人这样做的原因也许情有可原,因为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过多,投保人需耗费不少时间方能阅读完毕,许多投保人怕麻烦,就直接签字认可。另外,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用语都比较专业,投保人很难理解,大多依赖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解释,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阅读。但是不得不说,投保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致自己的权利于危险境地,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不阅读就不知道条款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不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必然对自己不利。
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其填写,自己签字即可。实际中,很多投保书都是业务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隐瞒
当然实际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实际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导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户推销保险的最大动力就是获得佣金。为了客户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业务员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实,业务员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而不在投保单上填写。
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实际中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故很多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让投保人签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应填写内容的法律意义,然后由业务员代填,填写内容均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业务员指使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作虚假表示,从而为自己获得佣金。
即使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造成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但实际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证明,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很难采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辩解。
二、对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防止败诉
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背后原因,不仅仅是投保人个人的原因,保险公司业务员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其就必须受自己签字行为的约束,投保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为了避免投保人败诉,我们建议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加强学习,增强保险法相关知识;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投保书,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只听业务员的介绍;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签字;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注重收集证据,虽然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书上已签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其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过自己的健康状况,则视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保存证据十分关键。
5、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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