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6年,真有事发生了,保险公司就不干了,这保险公司也不干亏本生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7-30

因为你的病历中“患者因''双髋弹响,并脚下蹲受限10余年''入院.自诉幼时有频繁肌肉注射史”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告知原则,属于骗保行为,不会理赔。如果病例中是“患者因''双髋弹响,并脚下蹲受限5年''入院.”保险公司一定陪。在我国不可抗争条款还不是很适用,国外做的比较好
一、案情介绍
1996年10月,李某因患肺气肿病不能正常工作办理了提前病退于续。1996年12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到李某所在公司的员工宿舍推销保险。李某看了相关保险条款的内容后,在业务员的动员下,为自己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间从1996年12月18日开始,李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李某按时交纳了保险费。1999年5月17日,李某因肺心病去世,李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明显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的投保条件,并认为李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李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密切的联系,其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李某之子则认为该保险合同生效已超过两年,应当适用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此来抗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对此,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之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保险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我国《保险法》对此有元规定?该案是否可以根据不可抗辩条款来处理?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订立合同,经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他决定是否承保的有关情况,都应据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
在国外保险法实践中,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一般是有所限制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行使这项权利。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人身保险合同大都是长期性合同,时间过久,不易查清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而且被保险人死后,受益人亦不一定能够了解当初投保时的告知情况。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险人一般只能在一至二年内可以技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期间就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期间。超过这个期间即进人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期间,保险人就不得再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知不实的情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负给付责任。-般人寿保险合同与健康保险合同大都列有此项条款。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通常规定为"本契约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内有效,经过两年后定为不可抗辩,但是欠交保险费时除外。"在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年龄误报超过了二年,保险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在现有的寿险、健康险条款中,对健康均没有不可抗争的内容。
三、结论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不可抗辩条款目前在我国还不适用,而且,双方当事人所使用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也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基于投保人的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行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国外保险法的理论和实践中,许多国家对不可抗辩条款都作了规定,这不仅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抗辩权,也有利于防止少数不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责任发生时,存心挑剔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以"没有完全告知实情"为由拒绝给付。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大潮的过程中,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项商事法律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议在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