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试用期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如果达到6个月,合同期不得少于三年或者直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你学校的做法不合法,但现实情况是,学校对聘任的教师(特别是私立学校),如果只按六个月试用(一个学期),普遍觉得偏短。所以在教育行业内,一年的试用期是普通现象。
二、不知你们是否与该校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就业协议仅是学校派遣你们的依据,效力只到你毕业并向用人单位报到之日为止,即如果你们按协议报到就不违约,除非你们在协议书中另有明文规定。
三、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你已签定劳动合同,而且规定了试用期,你在试用期内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辞职,他们要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更何况他们拖欠工资)。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你与学校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已成立,学校理应付你们这两个月的工资,你们辞职也不要负任何法律责任。
四、如果学校坚持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他们,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学校承诺工资的额度最好你们要提出证据)。
五、但是如果关系弄僵,对你们不利的就是档案和户口问题,因为学校要按就业报到证将档案转给用人单位或其主管单位(一般是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报到证(外地生源毕业生)还要经用人单位盖章后才可以在当地落户。
综上所述,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你们要慎之又慎,最好是“先礼后兵”,最好先让学校按当时的承诺解决你们的待遇问题;如不行退而求其次,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工资,注意:一定要将户口和档案问题解决后再辞职;再不行,才诉诸行政和法律手段。
PS:如果你们在上岗前参加了学校的培训,并且学校举证能拿出培训经费的数额,那你们这笔钱还是要交给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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