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伪造货币面额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理;变造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的才按照变造货币罪论处。那么如果伪造货币的面额、数量和变造货币的面额均未达到法定标准,但两项的总和达到了2000元以上,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应不应该定为犯罪?应定何种罪名??

我认为:因为行为人的每一种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尽管两项的综合达到了一种行为的法定标准,他仍然不能构成任何一种犯罪。
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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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11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增大票面面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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