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在霜降以后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

A. 九卿会审
B. 秋审
C. 三司会审
D. 朝审

【答案】:D
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中封建社会历史相关知识,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三法司”“明代”“霜降以后”。
A项:错误,九卿会审,也称圆审,是明清两朝的司法制度。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未体现“霜降以后”,且九卿会审参与人员多于三法司,且不包括在京王公大臣不符合题干定义。
B项:错误,秋审是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变化而来的。清朝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秋审是清朝的制度,明朝还没出现,不符合题目定义。
C项:错误,三司会审也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明代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但在时间上没有要求。
D项:正确,朝审始于明天顺三年,是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对于将要处决的重案囚犯进行重新复审的一种制度,参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还有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进行会审。符合题目的定义。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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