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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三法司
清朝的三法司
是什么
答:
明清时代,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
三法司
”。“三法司”没有单独的从上而下的审判组织系统,当然也没有“独立审判”的原则,与现代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相比。除“三法司”以外,其它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定的司法之责,几乎每一个政府机关都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这正是
清代
诸权合一的政...
三法司
是哪三个机构
答:
三法司
是指古代的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个审判部门,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
清代
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
古代的“
三法司
”指的是哪三个部门,谁的职权最大
答:
我们以明清时期为例,所谓
的三法司
指的就是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个审判部门。在明代,刑部主要掌管案件审判;大理寺则成为对冤假错案的拨正和平反机构;至于督察院,不仅可以对前两者进行监督,而且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它们之间相互独立,有审有察,对于案件的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了一...
俗称“
三法司
”的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是如何分工的?
答: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号称“
三法司
”,在乾隆朝之前是中央主管司法审判的机关。乾隆朝以后,
清代
皇帝常在三法司会审之外,再发“九卿会审”,“九卿”就是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使和大理寺卿。可见,三法司和九卿会审,构成了清代中央级的审判机关。刑部号...
三法司
的历史渊源
答:
三法司
将审核结果,奏报皇帝,由皇帝召大臣覆按后执行。
清朝的
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可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省一级的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和巡抚在明朝都是属于都察院的差遣职官,在清朝则成为正式的地方高级官员了。总督一般管辖两省至三省,但四川总督就只管四川一省。总督例兼兵部...
古代
的三法
师都有哪些官职?
答:
⒈明代审判机关合称“
三法司
”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⒉
清代
承袭...
古代有没有十三法官
答:
清朝法律规定,凡是判死刑的案件,必须由“
三法司
”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所有堂官(封建时代称中央机关正、副长官为“堂官”)画押(签字)通过后方可执行。而
清代的
中央机关的堂官,都是实行满汉平分制,所以“三法司”的堂官就有刑部满汉两位尚书(正部长)、满汉四位侍郎(副部长)...
公检法是不是现在的“
三法司
”
答:
算不上了,虽然两者都具有审判职能,但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以
清代的
“
三法司
”为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个部门虽各自负担着一定司法职能,有点分权制衡的样子,然却都是中央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京师案子,死刑案子,地方上的司法则完全依附于行政,也就是由县太爷们全权决定。现在的公检法则是形成...
比较一下
清朝的
秋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 制度
答:
清代
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
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
关于
清代的
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程序)
答:
发生在京师的死刑案则由刑部直接审理,题奏于皇帝,再经
三法司
拟核。死刑案最终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对于民事案件,一般均由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无须逐级审转。对于告诉权的限制,
清代
更为严格。依清代律例,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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