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公安机关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本人未复议,现有新证据能指证对方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还能立案吗?

如题所述

该区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马某与谢某之间的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谢某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马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公安局维持不予立案决定,马某遂以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马某请求公安局立案侦查,保护其财产权,而公安局不予立案,形式上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的行为不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因此,对于公安机关履行职能时是要加以区分,分清楚是行使行政职能还是司法职能。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本案中公安局对于马某的报案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实施的行为,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综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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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9-02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新证据,公安应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追问

派出所说已经不予立案本人又未复议案件不在受理……

追答

若无新证据是可以的,但关键是你有了新证据。

追问

老师之前法院一直未归档,现在我才查询到指证对方的新证据……

追答

可将其复印交相关部门,若公安不受理,也可向上级公安反映或请求检方要求公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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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9-02
重新报案,只是没过追诉期。追问

现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追答

具体情况,具体看。没有情况没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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