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可以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扩展资料:
1、接受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己管辖,应当被放置在文件批准人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如果一个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其他情况下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不应放置在文件批准人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拒绝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信访人。
2、经调查,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它们不是由犯罪嫌疑人是谁放在文件调查,或部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调查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终止和案件的调查仍在继续。
3、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移送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严重的证据。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