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法律依据:《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第三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意见录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信息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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