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学校工资太低,一边又不辞掉工作去企业上班?

如题所述

经指出不改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

学校员工抱怨工资低,在保留学校劳动关系情形下,到企业上班,是双重劳动关系。我国法律虽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原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并不能影响原单位工作。学校不同意的,可以向其指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予解除的,学校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项规定解除合同;其中,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为双重劳动关系造成学习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