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规定离职人员离职前一个月工资要推迟一个月发放吗

如题所述

劳动法没有特别规定,而《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离职员工工资以月为支付周期的,在离职后三天内结算完毕,以年为支付周期的,在离职后六个月内按约定的日期结算。可见是不能推迟一个月发放的。相信各地都类似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一定要推迟一个月发放,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一般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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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25
  劳动法没有相关的规定,离职工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与离职人员自行协商,关于工资的发放劳动法有以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2个回答  2013-12-05
劳动法没有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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