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因欠一律师律师费,而此律师将此债权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对方法院在11月29号分别给第三人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后又在12月4日给第三人下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明确了15天的异议期。第三人在15天内以快递的形式向对方法院提出了异议,异议内容为因货物交付时间、交付质量、货款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纠纷。然而在12月28日,对方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划走第三人账户上的钱。请问法律专家,对方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否合法?作为第三人有什么办法追回资金?谢谢
在送达履行通知书前,对方法院来第三方,要求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欠被执行人欠款书面材料,第三方给对方法院出具了欠款书面材料,请问这个对本案有什么影响?另外,我公司是本案的间接利害人,我公司借用被执行人的资质给第三人供货,实际欠款是欠我公司的,但被执行人描述他们欠一律师4百多万律师费,而此律师将此债权转让给了申请执行人,所以本案我公司认为疑点重重,很有可能是被执行人、律师、申请执行人和对方法院联合诈骗我们。请问,我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可以挽回损失?谢谢。
在送达履行通知书前,对方法院来第三方,要求第三方出具第三方欠被执行人欠款书面材料,第三方给对方法院出具了欠款书面材料,请问这个对本案有什么影响?
追答第三方给对方法院出具了欠款书面材料,对案件有影响,说明第三方认可欠款,这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请问,这个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