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

我父亲在广东,1999年打输官司需要还15万给申请方,当时我父亲没钱还,就去云南做生意,在2008年的时候申请方找到我父亲,当时我父亲赚到对欠他的15万在2008年与2009年之间还清了,之后他们双方在2009年8月1日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规定我父亲欠申请方的所有借款欠款已经全部还清,双方签字按手指摸的,但是在2013年1月29日,广东法院也听申请方的一面字词对我母亲的银行账号和房屋强制执行,要求我父亲再次还钱给申请方,我想知道向上一级法院维护我母亲的权利·证明申请
强制执行通知在20013年1月29日接到,广东法院在2013年2月2日才来到云南大理找我们协商还款,在接到强制执行通知书之前我们未接到任何通知,当时我们已经把还款证明复印一份给广东法院带走,我怀疑广东执行人员和申请 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现在我需要怎么申诉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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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xxx女 1976年03月26日出生 身份证:
住址:xx县xx镇xx村235号
事实与理由
2012年 月 日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480682960637515 被xx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现持有异议:
《(2011)惠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xx赔偿款是他个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不是异议人与曾xx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1、异议人与xxx离婚时间:2010年11月4日,曾xx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成立于2011年6月10日,其债务成立与婚姻存续期间相差6个月。离婚在前,债务成立在后,不能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2、其债务是曾xx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异议人认为: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债务属侵权之债务,而非合同之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本异议人认定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债务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共同债务,纯属于个人因交通事故侵权而赔偿的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异议人请求xxx人民法院解除对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查封。
异议人:XXX
2012-10-22

以上是一份执行异议书的式样供你参考。你母亲的《执行异议书》注重要写清1、该债务已在XXX时间已偿还清楚;2、假使债务还存在,也是个人债务(你父亲)的个人债务,不是家庭债务,你母亲是不用偿还的。3、本《执行异议书》可以直接提交广东法院执行庭。或者提交该法院的分管领导副院长。他们就要立即停止执行进行复查。4、假如是生意发生的债务,营业执照清楚写明是家庭经营的才是家庭共同债务,否者就是经营个人的债务。追问

广东法院执行局不愿意解除查封,我该去那个部门???

追答

现在是依法办案的,谁敢明显违法,你把执行异议书提交后,执行庭会报送法院领导召开审委会进行调查核实,也许你的异议书有合法事实,他们就会解除查封。如果执行庭在查访核实时间超过6个月时间,就可以自行解冻。
在账户还没有被划拨还债务事实下,你不能上诉的,只能等承办法院答复。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02
如果对法院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承办法院提交异议书,说明相应查封、冻结缺乏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查明事实后,应该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追问

承办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承办法院不会轻易解除查封的·我想知道怎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和怎么解决呢?

第3个回答  2013-03-02
你可以提出债务已经履行的证据。追问

我当时已经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复印给广东法院执行人员拿走的

第4个回答  2013-03-02
怎么在强制执行前不提供2009年8月1日签订的已还款证明呢?追问

强制执行通知书在广东法院来说协商之后的5天接到强制执行通知书。他们来协商的时候我们已经把签订的还款证明复印给广东法院拿走的

追答

这个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提供还款证明材料。还有你父亲欠的钱,怎么从你母亲的帐上执行?这个也有执行对象错误的问题。

追问

我想知道怎么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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