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4月一日租了一个门面,租期为十年,已定好了八年的房价(八年内房价有涨幅),房租为两年交一次,到现在的2014年4月1日应该交第五第六年的房租,现在我们给他房租他们不收,就说要收回房子说自己做,其实是想涨房租,当时的租房合同上说明了在十年之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房屋,否则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可现在房东不认合同了,就是让我们搬,不讲道理了,后来我们跟房东谈说这样不讲理我们只能走法律程序了,房东也同意走法律程序,这样我们有胜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