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

如题所述

一审终审的六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一审终审的案件;第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第四,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六,督促程序案件。
一、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这类案件由于标的额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因此可以快速、简便地解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一审终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可以规定其他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类型通常具有特殊性,适用一审终审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这些案件由于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因此采用一审终审的方式审理。
四、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当事人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类案件采用一审终审的方式,可以迅速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这类案件也采用一审终审的方式,可以快速实现担保物权,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六、督促程序案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类案件采用督促程序审理,一审终审,可以迅速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
一审终审的六种情形主要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一审终审的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及督促程序案件。这些情形下的案件一审即终审,无需经过二审程序,可以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规定:
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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