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

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

一审终审的6种情形如下: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两审终审原则的例外, 适用一审终审的案件有:最髙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造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指定监护案件、确 认身份关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一审终审的判决、裁定与两审终审终审的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相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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