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去年终止合同今年还可以拿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去年终止合同今年还可以拿吗

职工发生工伤后,五级至六级、劳动者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人社部门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顾名思义是一次性的补助,仅能领取一次。去年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已经申报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那么人社部门没有再次赔付的义务。如果去年终止劳动合同时因故没有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那么理论上有权补充申报,但要注意相关办事时限规定或诉讼时效问题。建议尽快申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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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5
你好,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则不再支付。追问

还没有支付呢

追答

你好,没有支付当然可以要求支付。

第2个回答  2016-01-05
既然是一次性的当然就不能再拿了追问

问题是我没有拿过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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