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如题所述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的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份及以上(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原件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1份;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份;被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行到工商局网站打印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料。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委托律师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5、证据清单:2份及以上(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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