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保护的启示

如题所述

一、环境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导思想
这些环境伦理观除动物权利主义将其关怀范围限制与动物外,均强调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密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求,两者均是生态系统的共同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协同进化,这与环境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价值是相吻合的,同时也为人类在环境保护中转变从前的“人类中心主义”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与内核
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因为法律要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我们知道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不提倡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支持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肯定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能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绕圈子,能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
三、环境伦理观只有在具体的法律中予以体现,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美国著名法学家郎·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而“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统一”。 这就说明环境伦理观只有借助于具体的法律体现出来,才能在环境保护实践工作中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由立法者将新的环境伦理观中的某些道德观念与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后,并以此获得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并逐渐演化为社会的共同道德理想,才能保证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从而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至于滥用权利,引发更多的环境问题,最终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展开,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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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29
生态哲学观、生态伦理观
生态文明:生态,是指生物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关系状态。文明,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的合乎客观规律和人类进步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社会形态,是人类文明形式的一个新阶段,是人与自然环境辩证统一的关系,它要求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和爱护自然,并要树立科学和正确的生态观念,约束自身的行为,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否则必遭大自然的惩罚。其理念构思,运用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凝聚了中华文化的思想精华,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以博大的情怀和长远的眼光,为人类的未来描绘了一幅美好画卷。
天人互泰:指天与人、人与自然彼此保持安定太平、和谐美好的常态关系,即天人和谐共生关系。它将人与天的互动作思考,着重探讨“互泰”思想及“因果”循环,在科技文明时代的背景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唤醒人的道德良知,积极应对生存发展中所面临的一切,破解面临的难题和困惑。其理念构思,据于易理、源于哲理、循于公理、合于义理,是传承、守正、创新、包容的统一,是主义马克思哲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创新理念,是在“天人合一”基础上的一脉赓续。它以创新的科学方法和基本要领,不离老祖宗的根和魂,从分析人对自然的认知和改造出发,描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美好愿景,揭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的一般规律,为生态文明的构建,拓宽了理论视野、提供了精神力量。
生态文明、天人互泰是人类一切文明的基础,生态系统只有保持着平衡和稳定状态,人类社会才能实现良性发展、永续发展。当今,人类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诸多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挑战……等。人类自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人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已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生态危机。因此,人类未来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球亟待解决的共同难题。诚然,人类文明的兴衰与自然环境的好坏直接相关,生态系统如出现恶化、甚至崩溃,人类一切文明将成泡影。而当代的生态哲学观、生态伦理观——“生态文明”与“天人互泰”,正是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的充分体现,它蕴含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维和伦理意识,立足全球与未来,必将为人类发展进步注入新动力。(文、图/啠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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