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导思想
这些环境伦理观除动物权利主义将其关怀范围限制与动物外,均强调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密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求,两者均是生态系统的共同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协同进化,这与环境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价值是相吻合的,同时也为人类在环境保护中转变从前的“人类中心主义”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与内核
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因为法律要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我们知道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不提倡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支持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肯定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能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绕圈子,能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
三、环境伦理观只有在具体的法律中予以体现,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美国著名法学家郎·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而“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统一”。 这就说明环境伦理观只有借助于具体的法律体现出来,才能在环境保护实践工作中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由立法者将新的环境伦理观中的某些道德观念与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后,并以此获得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并逐渐演化为社会的共同道德理想,才能保证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从而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至于滥用权利,引发更多的环境问题,最终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展开,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