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

3月19号入职,公司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6月8号书面申请了转正,领导10号左右已批复。到现在为止,没有明确转正工资,而且说因为是3月19号来的,在15号之后,所以6月份依然按试用期的标准发放,要到8月份发七月份工资的时候才能按转正后的数额发。目前执行的是周一到周四8:30-12:00、14:00-18:00工作时,周五周六8:30-12:00、14:00-17:00工作时,但经常开会到7点之后,此外老板经常下班后或周日发微信布置工作任务。以上情况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一年合同,试用期最多2个月,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补发工资
超过工作时间部分,可以要求加班费
没办法协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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