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
按照国防法规,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他们的家属也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第一,褒扬抚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革命残废军人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参加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因战残废、因公残废的不同标准由部队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发给残废金。对残废军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规定抚恤。
第二,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包括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在参军、入学的录取、助学金待遇的取得、职工的录用、社会救济款的领取等的优先权;
医疗、入学等费用和义务工等劳务的减免;生产、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现役军人随军的配偶,驻地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随军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学上学的,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入学;
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或接到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应组织人民群众给他们的家属贺喜;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军属进行慰问。
第三,安置。国防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要求一切负有国防义务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对法定的各项国防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绝不允许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现象存在。
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所谓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
扩展资料: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国家的综合国力包括:国家实力、国家潜力、把潜力转化为实力的能力。国家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能力,尽快而有效地将各种条件和能力转化为国防实力,这是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
2,现代国防是多种斗争形式的角逐
现代国防,仍以军事斗争为基本形式,与此同时,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非军事斗争愈演愈烈,其作用日益重要。
3,现代国防既是国家行为,又是国际行为
国防的国家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家利用各种条件和能力建设国防;依靠强大的国防,政府就能集中精力制定政策,调动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确保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
国防的国际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内与国外、国防与国际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世界和平与战争、国际经济繁荣与衰退都直接影响国家和国防建设;国际和周边局势动荡,国家必须在国防方面给予更多关注,一旦遭受外来威胁或外来侵犯,必须动员国防力量,迎接外来挑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防权利
国防权利:
1、褒扬抚恤
以公众为代价牺牲的革命烈士或现役军人家属,由政府一次性领取养恤金, 不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领取定期养恤金。
2、优惠待遇
对革命烈士家属、已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其家属、革命伤残士兵和退伍军人给予照顾和优惠待遇积极服务, 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
3、安置
国防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安排军事人员退伍、伤病、残余军事人员和退役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国防义务:
履行兵役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 "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都不会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也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是义务。公民只有认真履行合法的国防义务, 公民才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公民无权享受相应的国防权利辩护权。国防义务和权利的一致性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
一方面,国家赋予公民各种国防权利, 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公民要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履行各项国防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和转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越高,能力越强,更有利于国防建设的发展,更有利于公民享有国防权利,公民真正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
它可以激发他们的 "世界兴衰, 分担责任" 的使命感,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以履行他们的国防义务。在许多情况下, 权利和义务是一体化的。例如,接受国防教育、兵役等,这些不仅是公民的国防权利,也是公民的国防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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