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如题所述

公民权利

按照国防法规,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权利,他们的家属也享有某些特殊的权利和待遇。

第一,褒扬抚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金。革命残废军人继续在部队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参加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因战残废、因公残废的不同标准由部队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发给残废金。对残废军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规定抚恤。

第二,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包括在和群众同等条件下,在参军、入学的录取、助学金待遇的取得、职工的录用、社会救济款的领取等的优先权;

医疗、入学等费用和义务工等劳务的减免;生产、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问和关怀;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现役军人随军的配偶,驻地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随军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学上学的,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负责安排他们入学;

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或接到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时,应组织人民群众给他们的家属贺喜;新年、春节期间,组织人民群众对军属进行慰问。

第三,安置。国防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要求一切负有国防义务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承担国防义务,对法定的各项国防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绝不允许应当履行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现象存在。

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所谓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

扩展资料:

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国家的综合国力包括:国家实力、国家潜力、把潜力转化为实力的能力。国家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能力,尽快而有效地将各种条件和能力转化为国防实力,这是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

2,现代国防是多种斗争形式的角逐

现代国防,仍以军事斗争为基本形式,与此同时,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非军事斗争愈演愈烈,其作用日益重要。

3,现代国防既是国家行为,又是国际行为

国防的国家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家利用各种条件和能力建设国防;依靠强大的国防,政府就能集中精力制定政策,调动一切力量发展经济,确保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

国防的国际行为主要表现在:国内与国外、国防与国际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世界和平与战争、国际经济繁荣与衰退都直接影响国家和国防建设;国际和周边局势动荡,国家必须在国防方面给予更多关注,一旦遭受外来威胁或外来侵犯,必须动员国防力量,迎接外来挑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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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3

国防权利:

1、褒扬抚恤

以公众为代价牺牲的革命烈士或现役军人家属,由政府一次性领取养恤金, 不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领取定期养恤金。

2、优惠待遇

对革命烈士家属、已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及其家属、革命伤残士兵和退伍军人给予照顾和优惠待遇积极服务, 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

3、安置

国防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妥善组织安排军事人员退伍、伤病、残余军事人员和退役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国防义务:

履行兵役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扩展资料:

《宪法》规定: "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的义务。

任何人都不会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也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是义务。公民只有认真履行合法的国防义务, 公民才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公民无权享受相应的国防权利辩护权。国防义务和权利的一致性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

一方面,国家赋予公民各种国防权利, 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公民要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履行各项国防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和转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越高,能力越强,更有利于国防建设的发展,更有利于公民享有国防权利,公民真正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

它可以激发他们的 "世界兴衰, 分担责任" 的使命感,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以履行他们的国防义务。在许多情况下, 权利和义务是一体化的。例如,接受国防教育、兵役等,这些不仅是公民的国防权利,也是公民的国防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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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周婷玉、张景勇)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草案还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

草案还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程序和补偿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作了规定。

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说,这些规定把保证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与保障公民和组织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有利于将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落到实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3-04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一、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
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三个方面的国防权利。
1、国防建设建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所谓建议权,就是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此项权利是公民依宪法相应的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的批评建议权,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所谓制止权,就是公民有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所谓检举权,就是在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以后,公民有权进行揭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普遍性权利,在国防领域也不例外。国家和社会保护行使此项权利的公民,使之免于因此而受到打击报复或其他损害。
3、损失补偿权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公民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普遍性权利,当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而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时,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补偿。必须明确的是,有些补偿措施是在战后落实的,不能把预先得到补偿作为接受动员、接受征用的条件。战时,国家可能一时拿不出钱来,那就先征用,战后再补偿。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我国的国防法规赋予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七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主要是指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坏、变更和以其他各种形式分裂肢解国家领土;维护国家政权的统一,不允许任何公民以各种方式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的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国家主权割让给外国。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这项义务,就是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有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行动,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绝不做危害国家安全、民族荣誉和祖国利益的事。
2、履行兵役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国防法》第50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按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三种形式。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以及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我国应征公民在军队之外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所有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其他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入伍服现役。
3、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
我国《国防法》第53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这是一项适用比较广泛的义务,例如在国家为国防目的进行征用时,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抵制、阻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项义务的核心是支持和协助,支持是对国防建设的广泛的支持,而协助的重点是武装力量的军事活动,特别是要深刻认识军队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支持军队的建设,在全社会造成尊重、爱护军队的良好风尚,并从各方面大力支持军队平时的各项工作和战时的各种作战勤务。同时要积极支持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工作和长期的战略任务。
4、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我国《国防法》第52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我国《国防教育法》第5条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5、支前参战的义务
我国《国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兵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第四十九条规定:“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宪法》精神和《国防法》、《兵役法》的规定,在战争发生时,为了对付敌人突然袭击,抵抗侵略,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响应祖国的战时征召。部分服现役参加战斗,其余的除了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外,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军事指挥机关组织,积极担负战备勤务,支援前线作战,如支前送武器弹药、给养,后运伤员,守护重要军事设施和交通运输线路,参加军警民联防等。
6、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根据《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保护军事设施规定的要求,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各类军事设施的保护规定。
7、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国防法》第52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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