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面领导指示,现将采购中心由当地财政局划分回当地政府办统一管理,据部分资料中提出“将较大规模的采购业务,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由于《政府采购法》中也没有明确提出,现想了解政府的采购业务在什么情况下归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按照上面资料所提到,如果业务都由外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那还需要采购中心么? 由于小弟业务能力有限,向各位达人求助。如果可以的话留QQ一起讨论一下(另再加分)
“将较大规模的采购业务,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这一操作是由株洲市采购办制订的,《采购法》中只是作为方向性指导,很多细致的地方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正处组建时期,很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需要考虑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