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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作为岳父当然可以起诉女婿。法律诉讼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所享有权利之一。当然了最终能否胜诉,还看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岳父很难胜诉,让女婿肩负起赡养自己责任。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让女婿(儿媳)赡养岳父母(公婆)。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必须有血缘关系,或者是养育经历存在。很多岳父母,虽然将女婿当做“亲儿子”一样看待,但女婿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
女婿和岳父母关系,在大多数家庭中,全靠女儿这层关系在维持;女儿在世时候,双方你好我好大家好。如果女儿不幸离世,两家人关系,就会变得微妙起来。遇到不孝顺女婿,可能会慢慢断了往来;尤其在女婿另觅新欢后,对前岳父母更会平淡如水。
关于岳父母,是否有权利起诉女婿,不赡养自己这个话题,阿军有下面这几个看法存在。
我们身边有很多独生子女家庭,这类家庭不仅夫妻两人,需要承担赡养四位老人责任,老人也同样面临无人抚养困境。
独生子女家庭,最害怕经历事情,便是“失独”。即便儿女已经成家,失独带来的痛苦和烦扰,也让老父母苦不堪言。
女儿(儿子)在世时候,两家人能够友好往来;可随着女儿(儿子)离开,这种和睦融洽关系,也在慢慢发生转变。
一开始很多女婿还能够看望岳父母,时间久了以后,关系就会慢慢疏远。当女婿再次结婚,有了新岳父母后,同前岳父母关系,就会变得愈发糟糕。
面对这种情况,岳父母既伤心又气愤,伤心的是女儿遇人不淑,气愤的是女婿对自己冷漠态度。岳父母可以选择起诉女婿,这是他们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
法庭也会受理诉状,但最终结果,可能会很不理想。从法律层面来讲,女婿不属于岳父母血亲子女,岳父母并没有将女婿抚养长大,因此女婿也没有义务,侍奉老人终老。
凡事都有例外,并不是所有女婿,都会做到绝情绝义。生活中也有女婿,在爱人去世后,代替爱人侍奉岳父母终老。即便后来再婚,也丝毫没有影响,女婿对岳父母那份孝心。这样情况也让岳父母感动不已,并在当地传为美谈。
女儿不幸离开,为人父母内心悲痛不已;这样情况下,再遇上一位不孝顺女婿,两位老人内心悲愤可想而知。毕竟不是自己一手养大孩子,想要让对方侍奉自己终老,是一件不太现实事情。
没有了女儿这个“中间人”,岳父母和女婿,还能够保持正常往来,已经是一件难能可贵事情。这样情况下,岳父母也不能对女婿苛求太多;对方还将自己当做父母,就已经算得上是孝顺女婿。
如果女婿真的不孝顺,在女儿离开后,对岳父母形同陌路。这样情况下,我们起诉女婿,要求其赡养自己终老,有些强人所难。即便胜诉双方相处,也会尴尬到极点。
遇到这样不孝顺女婿,与其奢望对方赡养自己,不如通过法律诉讼,拿回属于自己那一份遗产。女儿离开后,她的遗产有父母一份,父母是合法继承人。
女儿离开后,她生前所拥有财产,并不会全部属于女婿,作为女儿亲生父母,也有继承女儿遗产权利。这样一项主张,也会得到法庭支持,帮助自己拿到应得遗产。
晚年时期的父母,手中有了积蓄,这才是对自己最好保障。即便膝下无儿无女,也能够进入好的养老院,让自己得到悉心细微照顾。
常言道“一个女婿半个儿”,女婿虽然没有责任和义务,赡养自己岳父母;但作为半个儿子,也应该尽到一定赡养义务,不以妻子在世与否,处理自己和岳父母关系。
作为岳父母,都希望自己女儿、女婿,能够过得很好。因此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都会为他们提供最大限度帮助。就冲岳父母对自己提供帮助,女婿也应该,对岳父母尽孝心,将其当做自己父母侍奉。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传承和宣扬孝道;孝顺不仅针对自己父母,也针对岳父母和公婆。生活中有人连自己父母都不孝顺,更不用说岳父母和公婆;但也同样有人孝顺无比,在爱人离世后,对待爱人父母,甚至超过了自己父母。
女儿已经去世,有赡养你义务的人已不在了,人死不能复活,女婿无血缘关系法定义务,怎好强求他再赡养你?
首先,女人和男人一经登记结婚,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契约关系。但与岳母没有。女儿去世后,原来的婚姻契约关系就自动解除。换句话说就是女婿和丈母娘就没有毛关系了。
其次,有女儿在,女婿可以协助照顾、赡养岳母的。女儿去世了,女婿和岳母的亲属关系就结束了。没有法律规定丧偶的女婿要赡养岳母到老。
最后,如今社会亲生的都未必能赡养父母,要求一个已经和自己没有关系的前女婿为自己养老送终,否则,就要起诉上告,这等于是无理取闹。
况他又再婚,这是他个人的权利,你不便干涉,既便他有心赡养你,还要他现在的妻子同意协助,再说他有自已父母,又有新的岳父母,他有其心也无其力,所以你就忍痛认命吧!
不过我还是非常同情你目前这情况,如果你原来就和女儿女婿在一起,我想女儿不在了,女婿有良心的话不赡养你了,他也会对你的吃住有所安排,不会绝情地赶你走,在这人生变故上你早晚都会分开独立的。
其实这并不是我打击你,这确实是无理要求,你女儿死后,你们两家的姻亲关系自动解除了,你就算去打官司,也没有一条法律条款支持你。除非,这个男人真心疼爱自己的老婆,并且一直念念不忘,愿意把逝去老婆的父母,自己的前丈母娘、老丈人当亲生父母看待,赡养你们,给你们养老送终!
这是最新的民法通则新规。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健在,也没有离婚,但夫妻关系不好,很多男人一年到头也懒得去妻子娘家一次,任何事情都指望不上!也个别男人念旧情,过年过节,会带着孩子看看老人,告慰亡灵。
虽然女婿没有赡养义务,但外孙子外孙女有隔代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家里面没有其他的子女,老年孤独寂寞无依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主张权利,要求外孙子外孙女给自己养老,并且给予陪伴照顾。感谢支持。
如果你曾经给他们很大的帮助,或者借了钱给他,或者给了钱他们,或者,是帮她带了孩子,或者是给了他们很多的财产,那你可以讲明情况,让他适当的给你一点帮助。
假如,你是年老体衰,身体不能支撑了,不能劳动了,没有生活的能力了,没有生活来源了,你可以去找民政部门或者申请当地的低保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 ,这个跟女婿没有多大的关系。
正在追剧《爱情最美丽》,张国立和蒋雯丽主演,演的就是女儿假报死亡,女婿奉养岳母的故事。电视剧中,女婿待岳父母如自己的父母,岳父母极力为女婿寻找对象,生活和谐幸福,但这只是电视剧。
女儿去世,女婿愿意赡养岳父母是一种亲情,但不是必须的。
我一个女同事患脑瘤期间,丈夫竭尽所能治疗抢救,但复发后去世。伤痛还没平复,岳母和女婿就因房产问题反目,分道扬镳,更别提赡养了。
还有同事,妻子去世后,也有了新家,但由于跟岳父母感情很深,所以依然做老人们的主心骨,大事小情都为老人分担。虽然没有说给老人养老,但时刻都在。这已经做得相当好了。
题主现在的问题是心里恨女婿不养他,恨他,想告他。
其实,女儿去世,女婿是否奉养老人,主要看女婿的人品,还有与女儿生前的感情,与岳父母的感情。
女婿如果特别善良,感恩妻子当年的陪伴,感谢岳父母的关照,愿意赡养老人,是对老人最好的做法。
如果女婿新婚,不方便奉养老人,从此各自生活,不相往来,也无可厚非。法律也没有办法。
告他是最笨的办法,也是破罐子破摔的办法。跟女婿好好谈谈,以情动人,也许他会做为一生的亲人善待老人。
现在你两有两条路可走:
1,不知你女儿不在了,你有外孙外孙女没有。
如果你并不太老,可和女婿协商制定一个外孙或外孙女归您,在你孤单寂寞时能相互陪伴照料,以至情感深了,日后无劳动能力,由他来继承扶助赡养您,这也是合理合法的。
2,找村镇领导,申请国家养老院养老。
这点相信国家,随国力的提高,凡符合养老条件的己都达到了养老要求,国家政府在各地办的养老院条件都很好有专人管理,老人在哪过得都不错。女婿外孙也可来看望。
至于去告女婿养老就没这必要了。你们认为呢?
女婿是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的。所以他哪怕不想再赡养岳父母,岳父母方也告不赢。作为岳父母,可以对女儿的遗产方面,提出诉讼,拿到自己应得的部分。
女婿跟儿媳一样,本身就没有赡养义务的,只是协助自己的爱人赡养父母而已。这种协助,就是说女儿要养,女婿不能拦着,并且配合着妻子,就可以了,但不能要求女婿端屎端尿,也同样不能要求女婿对自己嘘寒问暖。女婿能做到的话,是他自己的孝心,但是这不是强制的。
女儿去世之后,作为父母,是可以继承女儿生前的遗产的,这个可以按比例继承。如果女婿拿走了女儿的全部遗产的情况下,就马上对岳父母不管不顾,岳父母可以依法对女婿进行诉讼,并且合法追回自己应得的遗产。注意,是应得的,而不是女儿的全部遗产。
女儿去世之后,合法继承她遗产的,有她的丈夫、儿女、父母,这种情况下,这些人都是均分的。而她的儿女因为父亲是监护人,他们的那份在他们未成年之前,是由他们父亲(即女婿)代管的。生父母起诉女婿,是能合法拿到继承女儿的遗产的。若是女儿本身就没什么遗产,那么岳父母无权要求女婿对自己进行赡养义务。
女婿亡妻之后再娶,是合法合理的,最多只有年限的问题有道德方面的问题,就法律上来说,没有大过。只要女儿的去世是意外或疾病,与女婿是无关的,那么他再娶就没有毛病。若是能够证明女儿的死与女婿有关,并且还会是因为女婿再娶的对象有关,那么这有可能涉嫌刑事,可以报警立案。不然的话,女婿再娶女前岳父母是没有关系的。
总的来说,女婿与前岳父母之间的问题,可以以去世的女儿的遗产方面来起诉,但是不能直接要求女婿赡养。若女方是独生女的情况下,可以以夫妻后续遗产的情况下协调赡养,若不是独生女的情况下,法律也是不支持过度要求女婿的。
现在女婿再婚,也不再赡养了,老来无依,十分值得同情。
但要起诉女婿,恐怕很难。当然,我这里说的起诉,指的是起诉打赢,而不是单单起诉本身。如果题主说的只是单纯能不能到法院起诉的话,答案当然是可以的,法院现在是立案登记制,起诉女婿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受理,当然是可以起诉的。但是起诉后,获胜的希望非常小。
下面我展开讲讲:
法律上的养子女是指办理了收养登记,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从法律上来说,养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权利义务是一样的。都享有对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也都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题主的养女与亲生女儿一样,都是有义务赡养题主的。
但是,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姻亲关系之间,是不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扶养义务的。不过,在养女在世时,由于赡养父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事实上,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女婿对岳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女婿也事实上承担了部分的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之间,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姻亲关系,随着养女的去世,也会自动解除。这样事实上的赡养义务自然也不复存在。当然,如果女婿愿意承担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也是予以鼓励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ニ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如果女婿在养女去世后,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将来可以按照女儿的待遇,继承岳父母的遗产。但是,这种只是一种正面鼓励的措施。如果女婿不愿意,法律也不能强制别人来履行。
从人情世故上来说,现在女婿已经再婚,需要担负新家庭的责任,无力或者不适合再赡养题主,也是合情合理的。而从题主角度,如果有其他子女,由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如果没有其他子女,有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也是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的。如果这些都没有,那题主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话,就只能向国家寻求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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