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不幸去世,儿媳再婚后不再赡养我,这是违法的,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之前是当事人的儿媳妇,其次是即使再婚了也有赡养的义务,再者是当事人对于儿媳妇有一定程度的付出所以之前的儿媳妇应该赡养自己的。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这是违法的原因。
一、之前是当事人的儿媳妇
首先对于当事人而言,先前在自己的独生子在世的时候有娶了一位儿媳妇进来,那么这种关系就是法律承认的,所以儿媳妇对于自己是有赡养义务的,毕竟自己老公的母亲也是自己的母亲,所以儿媳妇应该尽到晚辈的责任,主动承担其对于先前丈夫母亲的照顾,包括但不仅限于生活方面的经济援助或者提供一些生活日常用品的援助。
二、即使再婚了也有赡养的义务
其次是即使再婚了也有赡养的义务,虽然再婚了已经是别人的妻子了,也有了新的公婆,但是先前的公婆的关系还是存在的,一位当事人的独生子是去世的,而并非是与儿媳妇离婚的,所以在法律的关系上儿媳妇还是自己的儿媳妇,儿媳妇还是应该尽量去帮助自己的公婆照顾好他们的生活。
三、当事人对于儿媳妇有一定程度的付出所以之前的儿媳妇应该赡养自己的
再者是当事人对于儿媳妇有一定程度的付出所以之前的儿媳妇应该赡养自己,在当事人独生子在世的期间,当事人负责为自己的儿子筹集了彩礼去迎娶自己的儿媳妇,并且在儿媳妇与自己生活的那阶段又经常性购买东西给她,所以作为儿媳妇而言是应该从回报的角度去赡养自己的婆婆的。
独生子不幸去世,儿媳再婚后不再赡养我,对于儿媳妇处理的注意事项:
通过协商的方式让其每个月承担一定的经济费用,并且立下书面的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