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薪和年终奖应该和当月的工资捆绑后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比如13薪与当月工资捆绑在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或者年终奖与当月工资捆绑在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那税率一下就高了好多哦
还是都应该分别计算?国家有规定吗?
我们公司的说法是13薪和年终奖必须有一个跟当月工资捆绑在一起计税,这个说法到底合不合理?我的奖金和月薪一起算1万多,税就上了1200,好多啊!~如果分开算才600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五条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调整为2000)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调整为2000)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明显没有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而且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所说的废止文件。
  综上所述,13薪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以需要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你们公司可以考虑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和13薪合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同时发放(因为个人所得税所属期实行支付实现制,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则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当然工资表上最好不要反映为13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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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18
第一种方法是,年终奖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李某2009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175元。

1、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 1175(元)

3、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2000)×5%=0(元)

4、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0=1175(元)

第二种方法是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刘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2000元(只有1000元),2009年1月13日,该单位再向刘某发放年终奖3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20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刘某在获得这笔年终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0-1000)=2000(元)

2000÷12=166.67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2000×5%=100(元)

第三种方法是年终奖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也应该纳税。

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例3:高某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用全年奖金除以12后为1500元,虽然这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2000元,但也应按相应税率缴纳税款1775元。

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为18000×10%-25=1775(元)

第四种计算方法是,发放季度奖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优惠。因为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四:王先生2006年4月份工资、薪金为5000元,每季度奖3000元,由于每次发放季度奖时,都必须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25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000)-2000=6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应纳税额为6000×20%-375=825元
第2个回答  2015-07-20
不是的,需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如果单位只有13薪,没有年终奖,那么多的那一薪按照“年终奖”纳税
②如果既有13薪,又有年终奖,一般年终奖的金额会大于多的那一薪的金额,那么年末的13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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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五条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3个回答  2009-07-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五条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调整为2000)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调整为2000)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明显没有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而且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所说的废止文件。
综上所述,13薪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以需要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你们公司可以考虑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和13薪合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同时发放(因为个人所得税所属期实行支付实现制,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则可以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当然工资表上最好不要反映为13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一种方法是,年终奖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李某2009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175元。

1、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 1175(元)

3、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2000)×5%=0(元)

4、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0=1175(元)

第二种方法是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刘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2000元(只有1000元),2009年1月13日,该单位再向刘某发放年终奖3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20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刘某在获得这笔年终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0-1000)=2000(元)

2000÷12=166.67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2000×5%=100(元)

第三种方法是年终奖除以12低于1600也要纳税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也应该纳税。

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

例3:高某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用全年奖金除以12后为1500元,虽然这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2000元,但也应按相应税率缴纳税款1775元。

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为18000×10%-25=1775(元)

第四种计算方法是,发放季度奖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享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优惠。因为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四:王先生2006年4月份工资、薪金为5000元,每季度奖3000元,由于每次发放季度奖时,都必须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825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000)-2000=6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

应纳税额为6000×20%-375=825元
第4个回答  2015-05-26
要看条件,如果当月工资低于3500,则需要合并,扣除3500后,再按年终奖计算。而13薪就直接和当月工资薪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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