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启示

如题所述

近年来,我国跨区域合作正在广泛酝酿实施之中,先后提出了长三角区域合作、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我国跨区域合作的主要特点是加快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利用地区经济发展的互补性和不平衡性,依靠发达地区带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北美自由贸易区虽然是国家之间合作,但其中一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跨区域合作具有一定的启示,主要有:
启示一:区域合作能保持使发达地区保持国际竞争力
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迫于欧洲和日本经济竞争,改变了不搞区域经济组织的想法,力图利用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并通过参与国的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提升本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十多年的发展证明,发达地区想要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最重要是使本地区一直处于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地位,极力避免边缘化。保持区域经济的主流地位就必须融入某个区域一体化组织(自由贸易区、经济圈)应尽量在这个大区域中证据重要地位或者核心地位。在我国的跨区域合作中,例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通过由粤港澳合作形成的大珠三角的发达区域的主导和带动,在经济一体化中继续保持和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
启示二:区域合作以经贸为主,通过协议循序渐进发展
北美自由贸易区由于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有关协议国对实现区域内自由贸易采取了以合作协议来逐步推进的方式。各协议国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消除关税和削减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贸易、便利和贸易有关的投资,以及实行原产地原则等,还包括劳工(NAALC)、环境(NAAEC)等附属协定。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主要协议条款规定在10年内逐步消除所有贸易和投资限制,对几个敏感行业的过渡期为15年。这是一个复杂的国际协议框架,它提供了一整套的规则和制度框架来管理三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同时提供了吸纳新成员和采用新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机制,这是先前其它国际经济协定中都不具备的。这样一种事先确定制度和法律框架的合作,对我国的跨区域合作是有借鉴意义的。
启示三:区域合作注重产业一体化中的分工协作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将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共同纳入一个产业一体化中的分工协作体制。最明显的是加拿大的原材料、墨西哥的劳动力与美国的技术管理相结合,形成了以美国为轴心的生产和加工一体化。其中美、加生产一体化主要表现为水平的产业内分工,如两国在飞机和汽车制造、钢铁、食品加工、化学品和布料加工业等形成了更密切的产业内联系。而美墨生产一体化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器、汽车和服装这几个行业,带有明显的垂直的产业内分工的特点,主要是美国将零部件运到墨加工后再返回美国。这种产业一体化中的分工协作体制使各国的产业优势得到更大的发挥,这对我国的跨区域合作是很有启示的。
启示四:虽然对相对落后地区有一定扶持、但对消除贫困不成功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注意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合作协议中也有对相对的落后国家产业的保护和一定的扶持,但对墨西哥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对消除贫困来说,并没有提供帮助。据有关数据显示,十年来墨西哥的贫困问题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更加严重。当然,墨西哥的贫困问题并不一定是 NAFTA带来的后果,但这一机制中缺乏对解决贫困问题的协议却是事实。这和欧盟不同,欧盟内部由于建立了消除地区差距和贫困的机制,较好地解决此类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我国在建立跨区域合作组织中应该考虑的。 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各大区域贸易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拥有4.21亿人口,包含两个发达国家(美国和加拿大)和一个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经济集团。该自由贸易区成员间的政治、经济情况的差异非常大,因此具有比较典型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与意义。我国已于2010年1月1日与东盟国家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我国的经贸发展来说将起到非常巨大的潜在作用。
对于我国来说,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只能坐视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尽先机,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它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果和排他性效应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建立和巩固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领导地位。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和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工作,并已经与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为在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做了正式奠基。我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在政治、文化方面又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各方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政治意愿又很强烈,因此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有利条件很多。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额以年均19.1%的幅度快速增长。尽管受全球范围内经济不景气和“9.11”事件的影响,全球贸易增长乏力,但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依然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劲头。2002年,双边贸易额历史性地达到了548亿美元,今年则可能突破1000亿美元。根据预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106亿美元,增幅为55.1%;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130亿美元,增幅为48%。这显然是双赢的结果。到那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拥有17亿人口、将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1.2万亿美元的贸易额,将一跃成为继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而以人口计算则是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我国也将不再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参加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建立和实施中国—东亚自由贸易区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将是我国积极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来拓展贸易、发展经济的肇始。
从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建立自由贸易区是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促进的有力措施。我国于去年颁布、实施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新外贸法是我国具体实施入世承诺的体现,即在入世三年内对94年的外贸法予以修改,使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它也是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70条,增加了3章26条,在对外贸秩序以及对外贸易促进的相关规定中有许多亮点,其中之一条就是在总则中关于区域合作组织的第5条 。这就为我国建立或者加入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是新法的新规定;在94年的外贸法中,并没有这一条的规定。新外贸法把这条规定放在总则一章,充分说明在新形势下我国对缔结自由贸易区的兴趣、信心和决心。更为重要的是,对外贸易法还为我国加入自由贸易区作出了必要的、重要的具体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统一、公正和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强调了在对外贸易领域内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并赋予了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权。因此,外贸法是进一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重大法律措施,也为我国加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提供了法律框架。我国巨大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1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都为实施新法推进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提供了重要条件。因此,在新的国际经济和贸易条件下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来建立自由贸易区就成为我国的战略性举措,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自由自由贸易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墨西哥的实践充分证明,自由贸易区只是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实现经济和贸易快速增长的工具,其本身并非是终极目标。自由贸易区所带来的贸易利益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部分,也对国内经济的其他组成部分产生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此不能指望自由贸易区可以一揽子地解决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的一系列的严峻挑战。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贸易区还可能带来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环境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产业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某些政治、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均需要我们予以高度的注意。有鉴于此,在我国讨论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其自由贸易区的局限性,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做综合考虑,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战略高度来考虑自由贸易区涉及的各种问题。要真正地实现国家的独立和富强,还是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注意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把参加自由贸易区作为增强自身发展的一种工具和机遇,以便扬长避短、趋利弊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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