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查行政诉讼的合理性

法院如何审查行政诉讼的合理性

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行政审判的组织形式无独任制,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
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销。
第四,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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