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如题所述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的行政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情形进行审查。
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既包括了对行政行为实体方面的内容审查,又包括了对程序方面的审查;既包括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又包括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从全面审查的原则出发,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延伸出既包括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二审程序既需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又需要审查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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