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润分配科目中转出的盈余公积,期末怎么又要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我们这样来思考,

首先,企业将“本年利润”科目最终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中去(本年利润最终余额是指,企业最终采用账结法得到的“本年利润”,无论盈利还是亏损,计算纳税所得后的净利润)

我们要知道,“本年利润”科目中,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成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所有的收入、收益都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经过税的“本年利润”科目,期末结为零。这样经过税后的“本年利润”全部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中去,等待分配,转入“利润分配的”借方的也自然是费用(亏损)了,如果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的贷方就是收入(盈利)。

那么我们再来看“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几个明细科目(这是关键)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任意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转作股本的股利

——盈余公积补亏

等等

好,那么我们假设

(一) “本年利润”科目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的会计分录是这样的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转到利润分配科目的贷方表示有盈利。)

即然有盈利了,那我们就要对其进行分配。按《公司法》规定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然后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等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顺序)

——任意盈余公积(2顺序,公司情况而定)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顺序)

——任意盈余公积(2顺序,公司情况而定)  

(二)“本年利润”科目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的会计分录是这样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若转到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表是亏损了)

贷:本年利润

既然亏损怎么办?用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会计中指“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盈余公积补亏”这个明细科目,个人认为就是加以详细解释说明,最终结果是里面有钱了,所以“利润分配”科目增加在贷方。

按规定年度终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也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利目中。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所以按规定

年度终了将“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好了,现在企业又有钱了,就不亏损了。还是那些钱就是串了几个不同的门最终起到的效果和作用也不一样了,表现的意义也不同了。无非就是非阳即阴而已)。

个人认为,会计就是体现了它的严谨风格。所以它的分录,才看起来如此的啰嗦,晦涩难懂。注:个人理解,望对你有帮助。

盈余公积(Surplus reserve) :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1] 

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盈余公积是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2006年新公司法仅规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取消了所有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税后利润弥补。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在计算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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