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6-06
这是我的论文里面的
(一)效用的不可分割性(Nondivision in Utility)
公共物品是为整个社会提供的,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部分或分别归于由某一个人或组织来消费,如安全、秩序、国防等等。当然,依据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将公共物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和地区性的公共物品。尽管如此,公共物品的效用仍然是不可分割的,它总是向全国或某个地区的所有成员提供其效用。而私人产品的效用则具有可分割性,市场商品的效用发挥必须分割给具体的“个人”才能得以实现,并由具体的“个人”来支付相关费用。
(二)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ry in Consumption)
对于一般的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言,一个人消费了这种产品,其他便无法消费。
(1)
其中, X 是物品X 的总量, 是第i个消费者对X 的消费量。式(1)表明私人物品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对于公共物品, 其相应的关系是个人消费量等于集体消费量。用公式表示为:
(2)
式(2)说明,“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减少任何其他人的消费”, 或者说,“任何个人的消费利益都和其他人所获得的利益无关。公共财货的这种特性通常称为消费的非竞争性”
公共物品许多人可同时消费同种产品,在一定限度内不会因为多增加一名消费者而增加其边际成本。比如,政府为保护国家的安全稳定,每年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国防开支,国防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全社会共同费,且不会因某些人自我防护系统较为完善而削减国防开支。道路也是同样也是,但这时要强调“度”的问题。一条道路在不十分拥挤的情况下,公众可自行费,因而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
(三)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sion in Consumption)
定义成“一旦公共品提供出来,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让别人消费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独占对它的消费, 但或者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或者虽然技术上可行但成本却过高,因而是不值得的”,公共物品所带来的效用为全社会所共享,而不能将其分割成若干份,分别归属于独立的经济主体分享。某种意义上是指个体对物品的独断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