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 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如果境外有好几个国家且应纳税所得额有正数有负数,请问公式分母“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是指境内加境外所有国家的应纳税所得额吗?还是只加正数的国家还是只加计算的某一国家的数据?比如: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苏丹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也门的为50万,沙特的为-10万元,那么计算苏丹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怎么计算?
呵呵,我的问题没描述清楚。上面举例中境内应纳税所得-100万是指境外盈利没有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境内纳税调整后所得,我的问题是: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如何计算?是否为境内-100万元+境外盈利国家金额80+50=30万元?如果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不包含境外亏损金额,那么,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应该就等于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25%,那么该公式为何不简化为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5%?本例中也门抵免限额是否=50*25%?
另外,还有个疑问,具体工作中虽然该国家应税所得为亏损,但在当地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如何计算抵免限额?

不考虑弥补境内亏损!看你的题目境内亏损 必定要先弥补亏损的 下次出题目正规点 ( 要先弥补境内亏损的话 按国外税率低的向高的弥补 避免重复征)
苏丹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80*25%=20万

书上一大段话其实就是上面的公式

-10不用考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