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年零4个月,单位未签订合同和购买保险,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怎么算赔偿?

2018年4月1日入职一家企业至今企业因“人事改革”、“制度改革”等理由未给我办理转正,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保险。从入职至今每月工资3000元。我现在以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保险,未依法签订合同,无故拖欠工资工资为由(目前已拖欠2~3月工资),向单位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根据有劳动法,该主张哪些赔偿?具体金额是多少?

可以主张一个半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和11个月二倍工资。
一、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用工1年4个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主张补缴,以此为由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一)项、第四十七条。
二、二倍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之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用工1年4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共11个月(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部分省市实行逐月起算法,其中3个月已过时效,只能主张11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三、救济渠道
1、主张补缴社保,向劳动监察投诉。
2、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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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30
这种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没有购买社保的,可以申请社保赔偿。
第2个回答  2019-07-01
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和每月双倍工资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3个回答  2019-06-30
拖欠工资应该给你,另外没签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应是双倍工资,还有应该有经济补偿,工龄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补偿半个月。
望采纳谢谢
第4个回答  2019-06-30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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