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标准是合同法中的什么

如题所述

  《合同法》是否反映了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在内容上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其中核心内容为“约定优先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合同自由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律措施,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以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充分的合同自由为前提。正因为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因而以调整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可以这样说,在某种意义上说,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指标 ,就在于是否在内容上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

  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实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彻底取消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尽管改革开放以后,交易当事人所享有的必要自由得到极大的增强,在实际生活当中,限制,阻碍,剥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现象还严重存在。例如,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4条将遵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作为订立经济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第7条也确认凡违反国家计划合同为无效合同。可见,合同自由在当时并为得到认可,直到 《民法通则》出来以前以及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才逐渐得到认可,新《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可以认为是对合同自由的规定,尽管没有使用“合同自由”一词,《合同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附:

       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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