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法的作用

如题所述

一、合同法反映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旧合同法在此方面的缺陷:

(一)原来三部合同法内容上不统一

1、三个合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一样

1) 经济合同法是规定国内的合同,还不是国内全部的合同,是国内所谓的经济合同。

2) 技术合同法是专门规定国内的技术合同。是以技术关系,诸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这类特殊的合同关系规范对象的;

3)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关系。

2、法律主体不统一

1) 经济合同法中的合同主体只限于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自然人;

2) 技术合同法的合同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3)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同主体包括中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外国的个人,在这部合同法中,外国的个人是可以的,中国的个人不可以,并且涉外经济合同法中的主体叫企业,不叫法人。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统一。

1) 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因过错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强调的是过错。

2) 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法律条文说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本不提过错的问题,也就是无过错责任。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上不一致。

1) 经济合同法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2) 技术合同法则表述为自愿平等互利有偿。

5、合同形式不一致。

1) 经济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不是即时清结的采取书面形式;

2) 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严格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6、结构风格不一致。

1) 经济合同法是总则加分则,规定了十种典型合同;

2) 技术合同法也是总则加分则,规定了合同分则;

3) 涉外经济合同法全是总则,根本没有规定分则。(英美法系风格)

(二)现时生活中发生的很多合同关系三部合同法都未作规定经济秩序的维持造成困难。

1、中介合同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3、储蓄合同、结算合同关系

★新合同法的在此方面的优点:

(一)将三部合同统一到一部合同法当中,统一了合同法内容和交易规则

(二)对新合同法仍然没有规定的合同类型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比照类似合同类推适用,将各种合同纳入了合同法调整范围。



二、合同法剔除了反映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尽可能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

(一)原来的合同法将合同称之为"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反映。

(二)原经济合同法,强调主体的特殊性,都必须是社会主义组织,已经不符合

社会实际生活了。

*合同主体已经多元化: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

(三)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限制了合同自由

(四)技术合同的管理过于广泛

新合同法将技术合同法纳入了统一合同法当中。

三、新合同法中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与旧法相比)

(一)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前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

1、合同义务 向前面扩张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有义务,即前合同义务;

2、向后扩张了,合同关系已经消灭还有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3、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还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义务,即附随义务。

(二)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1、规定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在决定合同内容的时候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

循公平的原则。

2、规定了格式条款使用人的提示义务。

3、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

4 、最后还有一个管制的办法,就是对格式合同某个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通常

采纳不利于格式条款使用人的那样一个含义为标准裁判案件。

(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立

四、合同法的创造性(我国独创)

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等是我们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合同法设立的。我们的创制: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二)后合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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