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如何界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02
离休干部的界定包括以下几点:1. 在1949年9月30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或在解放区从事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在敌占区进行地下工作的干部。2. 在东北地区和部分老解放区,1948年底前享受当地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同样有权享受离休待遇。离休是指对那些在建国前参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同志,在其达到一定年龄时,提供离职休养的待遇。离休的范围涵盖:1949年9月30日前加入共产党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及地下工作领域的干部;在东北和部分老解放区,1948年底前获得当地政府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的年龄标准通常是60岁,但对于某些职务以上的干部则是65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其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助益。如果您有其他疑问,请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若因年老体弱无法继续工作,应予以离休。已退休但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应改为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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