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性质是什么

如题所述

某些同志否认科学规律的客观性质,特别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规律的客观性质。他们否认政治经济学规律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的规律性。他们认为,由于历史赋予了苏维埃国家以特殊作用。苏维埃国家,它的领导人能废除现存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能“制定”的新的规律,“创造”新的规律。
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显然,他们把这两种东西混为一谈了:一种是科学规律,它反映自然界或社会中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另一种是政府颁布的法律,它是依据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的,并且只有法律上的效力。但这两种东西是决不能混为一谈的。
马克思主义把科学规律??无论指自然科学规律或政治经济学规律都是一样??了解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考虑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规律,尤其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科学规律。
这是不是说,例如,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即自然力发生作用的结果是以不受人们影响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而出现的呢?不,不是这个意思,在天文,地质及其他某些类似的过程中,人们即使认识了它们的发展规律,也确实无力影响它们,把这些过程除外,在其他许多场合,在一切这样的场合,人们如果认识了自然规律,考虑到它们,依靠它们,善于应用和利用它们,便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把自然界的破坏力引导到另一个方向,使自然界的破坏力转而有利于社会。
我们且从许许多多的例子中举出来一个来看,在上古时代,江河泛滥,洪水横流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屋和庄稼的毁灭,曾经被认为是无法防止的灾害,是人们无法抗拒的,可是后来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当人们学会了修筑坝和水电站的时候,就能使社会防止在从前看来是无法防止的水灾,不但如此,人们还学会了控制自然界的破坏力,可以说是学会驾驭它们,使水力转而有利于社会,利用水来灌溉田地,取得动力。
这是不是说,人们因而就废除了自然规律,科学规律,创造了新的自然规律,新的科学规律呢?不,不是这个意思。问题在于防止水的破坏力量发生并利用它以利于社会的一整个工作程序,是丝毫没有违反,改变或消灭科学规律,没有创造新的科学规律的。恰恰相反,这一整个工作程序是确切根据自然规律,科学规律而实现的,因为对自然规律的任何违反,即使是极小的违反,都只会引起事情的混乱,引起工作程序的破坏。
对于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政治经济学规律??无论指资本主义时期或社会主义时期都是一样,??也必须这样说,在这里,也如在自然科学中一亲,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把某些规律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但是人们不能这消灭这些规律或创造新的经济规律。
政治经济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的规律与自然科学的规律不同,不是长久存在的,政治经济学规律,至少是其中的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的,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规律。但是原来的这些规律,并不是被消灭,而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经济条件而失去效力。退出舞台,让位给新的规律,这些新的规律并不是由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的,而是在新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
有人引证恩格斯《反杜林论》,引证他的这样一个公式,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人们将获得支配自己生产资料的权力,他们将摆脱社会经济关系的压迫而获得自由,成为自己社会生活的“主人”。恩格斯把这种自由叫作“被认识了的必然性”。究竟“被认识了的必然性”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人们认识了客观的规律(“必然性”)之后,就会完全自觉运用这些规律以利于社会,正因为如此,所以恩格斯在同一著作中说道:
“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直到现在都如同自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规律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就将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可见,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对那些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以消灭现存经济规律和创造新经济规律的人们,绝不是有利的。恰恰相反,这个公式所要求的不是消灭经济规律,而是认识它们和关于运用它们。
有人说,经济规律具有自发性质,这些规律所发生的作用是不可防止的,社会在它们面前是无能为力的。这是不对的,这是把规律偶像化,是让自己去做奴隶的奴隶。已经证明,社会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社会认识了经济规律以后,依靠它们,就能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并“驾驭”它们,正如在自然力及其规律方面的情形一样,正如上面所举的江河泛滥的例子一样。
有人援引苏维埃政权在建设社会主义方面的特殊作用,仿佛这种作用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去消灭的经济发展规律,并“制定”新的经济发展规律,这也是不对的。
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是由下列两种情况造成的。第一,苏维埃政权不能像以往的革命那样,以另一种剥削形式去代替一种剥削形式,而必须消灭任何剥削,第二,由于国内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必须在所谓的“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
这个任务无疑是困难而复杂的,是没有先例的,然而苏维埃政权光荣地完成了这个任务,但是,它之所以完成了这个任务,并不是因为它消灭了什么现存的经济规律,“制定了”什么新的经济规律,而仅仅是因为它领先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个经济规律。当时我国的生产力,特别是工业中的生产力,是具有社会性的,但所有制的形式却是私人的,资本主义的,苏维埃政权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这个经济规律,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使它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规律,创造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如果没有这个规律,不依靠这个规律,苏维埃政权是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一经济规律,早已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为自己开辟道路,它之所以还没有为自己开辟出道路来,还没有获得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是因为它遇到了社会上衰朽力量的极强烈的反抗。在这里,我们碰到了经济规律的另一个特点,在自然科学中,发现和应用新的规律或多或少是顺利的,与此不同,在经济学领域中,发现和应用那些触犯社会衰朽力量的的利益的新规律,却要遇到这些力量的极强烈的反抗。因此,就需要有能够克服这种反抗的力量,社会力量,当时我国有了这种力量,这就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而在其他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中还没有这种力量,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规律之所以在我国获得了充分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秘密就在于此。
有人说,我国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必然性,使苏维埃政权有可能来消灭现存的经济规律和创造新的经济规律。这是完全不对的。不能把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跟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混为一谈,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失去效力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之所以发生作用,是因为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只有有国民经济计划发展的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展。这就是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使我们的计划机关有可能去正确地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不能把可能同现实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规律,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熟练运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规律的要求的计划,不能说,我们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完全反映了这个经济规律的要求。
有人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作用的若干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在内,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造过的”或者甚至是“根本改造过的”规律。这也是不对的,规律不能“改造”,尤其是不能“根本改造”,如果能改造规律,那也就能消灭规律,而代之以另外的规律。“改造”规律的论点,就是“消灭”和“制定”规律这种不正确公式的残余。虽然关于改造经济规律的公式早已在我们这里流行起来,可是限制这些或那些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可以防止它们的破坏作用(当然,如果有的话),但是不能“改造”或“消灭”规律。
因此,当人们讲到“征服”自然力量或经济力量,讲到“支配”它们等等的时候,他们决不是想说:人们能够“消灭”科学规律或“制定”科学规律。恰恰相反,他们只是想说,人们能够发现规律,认识它们,掌握它们,学会熟练地运用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从而征服它们,求得支配它们。
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是客观规律,它们反映不以我们的一直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规律性。否认这个原理的人,实质上就是否认科学,而否认科学,也就是否认任何预见的可能性,因而就是否认经济生活的可能性。
也许有人会说,这里所说的一切都是正确的和众所周知的,可是里面并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因而不值得但是花费时间来重复众所周知的真理。当然,这里的确没有什么新东西,但是如果以为不值得花费时间来重复我们所知道的某些真理,那就不对了。问题在于,每年有成千的年轻的新干部靠近我们领导核心,他们抱着热烈的愿望要帮助我们,抱着热烈的愿望要显一显身手,但是他们没有受到足够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不知道我们所熟悉的许多真理,而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苏维埃政权的巨大成就就使他们惊愕万分,苏维埃制度异乎寻常的成功冲昏了头脑,于是他们就以为,苏维埃政权是“无所不能”的,对它来说“什么都是轻而易举”的,它能消灭科学规律,能制定新的规律。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这些同志呢?应该怎样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精神去教育他们呢?我认为,有系统地重复所谓“众所周知”的真理,耐心地解释这些真理,是对这些同志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的最好的办法之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6-14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依法取得劳动贡献收入等生存生活资源;持续依法规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活动。
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兼顾适度效率和效益,兼顾适度分配公平,不搞绝对公平和相对公平。
在持续激发激活生产力、创造力、持续增加综合国力的前提下,动态适度适应性调整生产关系,努力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稳固、稳定,持续增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丰富理论内涵和实践内涵。
发展生产力,增加综合国力,保护生产力中最积极活跃的人才群体和人才链团队,努力构造实现促成人才资源更加丰富,努力实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稀缺资源”,在持续增加综合国力的基础上,持续稳步、依法规范、精细调节各类经济基础内部的综合性、复杂性社会矛盾。促使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等上层建筑支撑要素更加先进。
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性质的主要特征是:以各劳动阶层突出贡献者群体构成的“中国共产党先锋队”,逐步实现以先锋队领军创造财富,增加综合国力,带动全体劳动者共同创造财富,增加综合国力,分享劳动成果,依法取得“劳动回报”“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共同分享”,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建设“幸福文明”,根据综合国力比例份额,努力改善具有切实保护国家安全的国防。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15
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