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宣判结果是什么?

如题所述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开庭: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扩展资料

于欢案的社会影响

1、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庭审才是最好的平台。随着二审法庭调查的深入,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2、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各种误解和猜忌。于欢案的公开二审再次说明了这一点。通过全程公开,打消了公众对“暗箱操作”的忧虑,使一些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

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从包括于欢案在内的个案做起,通过司法公开、释法说理,推动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维护司法权威,应该是司法机关的使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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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0

6月23日上午9: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前,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山东高院负责人权威解读改判依据。

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既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焦点,也是诉讼各方争议的焦点,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核心。

二审判决认为,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当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欲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并正在进行。于欢在人身安全面临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同时又认定属于防卫过当。本案审判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吴靖表示,杜志浩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于欢母亲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而于欢实施的是致人死伤的防卫行为;杜志浩一方虽多人在现场但均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而于欢持尖刀进行捅刺;于欢是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的情形下实施防卫,当时面对的不法侵害并不十分紧迫和危险;于欢除了捅刺对其母子有侮辱行为的杜志浩外,还捅刺了另外三人,且其中一人系被背后捅伤;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本案系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民间矛盾纠纷,与陌生人之间实施的类似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显有不同。综上考虑,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山东高院负责人说,法律既要尊重和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生命健康权利,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作为国家防卫权的补充,其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法律容许的范围。此案中杜志浩的“辱母”情节虽然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于欢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都不会过当。相反,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司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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