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4-17
【临时工 工龄】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一条
【劳动者 拒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35号令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2个回答 2010-04-17
找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并且收集好相关证据,即你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考勤、入职书、工资条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4-17
找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并且收集好相关证据,即你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考勤、入职书、工资条等。以便以后用事实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