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吨。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统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总质量超限,二是外廓尺寸超限。
车辆总质量超限,取消了从2004年全国联合治超确定的每轴1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不超过55吨的认定,调整为二轴货车总质量不超过18吨、三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27吨、四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36吨、五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43吨、六轴车辆总质量不超过49吨的认定标准。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办法还规定,由于车辆安装轮胎数量及宽度、驱动轴数、空气悬架等因素,同一车型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
外廓尺寸超限由三种情形: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扩展资料
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被处罚后,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一超四罚”规定,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36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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