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是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与归属的规定。在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对于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与第二百七十六条实际上是对于此前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调整,关于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在先,而关于车库使用的规则在后。
小区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共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
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一般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有车位。
规划职能仅决定用途和功能,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环节并不能作为认定其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不具有环保停车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出租方式约定停车位的使用权是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因此最近几年法院对地面停车位所有权纠纷的判决都是支持归全体业主的,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当然也归全体业主所有人享有。
当然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共建筑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进行公摊(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在预售范围内的车位,开发商有权销售此类车位。因为未计入公摊面积且无产权证书的车位,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并不因尚未进行登记就丧失车位的专有权,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处分。
其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规划外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属于规划外,且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较易形成属于业主共有的共识,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未办理产权证的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可划分以下四类:
1、 地上规划停车位:所谓地上规划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这部分的车位、车库原则上归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就该部分的车位、车库向业主进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处分行为。但露天车位的产权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通过卖房的强势地位,单方面约定小区停车位归属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地上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其实开发商投资修建地上停车位,既便于促销房屋,又便于提高房屋售价,并不吃亏。
2、地上临时停车位: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规划临时停车位,则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如果开发商硬要出售、或租赁,业主可直接将开发商或者物业告上法庭,依据最高法院此类判例,胜诉将是大概率事件;
总之地上临时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物业无权出租,只能业主共同处置。至于说是委托物业出租,或是摇号分配,再是先到先停,这些都是业主自己需要协商的,和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
3、地下普通停车位:所谓地下普通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
一般来说,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部分地下车库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出租,但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目前全国绝大部分项目的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证,但是开发商作为其权属所有者,是卖是租,都无可厚非;
4、地下人防停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自然不能出售获利。但《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