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租房处罚规定

如题所述

上海群租房处罚规定如下:
1、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_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即群租)将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者会被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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