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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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业涉税事项的相关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01-18 16:23

问: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涉税事项:一、营业税按代理收入净额计征有什么具体要求?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以月度的开票收入(向客户收取的包括代垫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减除当月支付的代垫费用做为计税收入,妥否?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额计算依据是什么?我们目前以当年的开票收入(向客户收取的包括代垫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做为计算依据,妥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根据这一规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其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应为向客户收取的包括代垫费用在内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的代垫费用的余额。
关于这一问题,一些地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第一条规定:“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限额,都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础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应包括代垫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