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商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规: 一是明确了管理原则。即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是规范了配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才可办理采购手续。同时规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四是完善了监管体系。实现资产从“购进-使用-处置”全过程的管理,便于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是节约了财政资金。《办法》和《标准》从实物量标准和价值标准等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作了详细规定。防范单位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资产,杜绝单位随意“添置”办公用品。

法律客观: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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