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如题所述

中央级事业单位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或遭受损失的资产,需按照特定程序进行报废或报损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废是指依据规定或专家鉴定,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需进行产权注销。其申请需提交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以及报废价值清单,若因房屋拆除需核销,还需提供相关批复和拆建立项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规定,报损是因呆账损失或非正常损失导致资产价值减损,同样需提交申请文件、处置申请表及资产损失证明材料。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的情况,需提供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申请、清算审计报告、债权凭证等相关文件。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即对确认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注销,需提交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处置申请表以及债务人清算情况的证明文件。如债务人破产、撤销、关闭等情况,需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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